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
1、94方案购房和95以后方案购房能够确认产权份额的资格并不一致。94方案购房同住人可以直接确权共有,95以后方案购房,同住人只能主张购房合同无效,不能直接主张产权共有。 1994年方案的符合确认产权份额的人为:第三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此处并没有新分配表述) ...
为了弄清楚如何分割,首先搞清楚社么是家庭共有房产。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父母、夫妻、子女)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房产而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或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对于家庭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由家庭成员按约定的份额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等额均分。《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就是:按份共有份额清楚,要么约定,要么按照出资、贡献大小不 ...
1、公房租房分配单位分配住房和动迁按照住房。 2、你家的这个情况属于动迁分配公有租赁房,当时被拆迁人,爷爷、奶奶、你都是被安置人,此套公房你们都有居住权 ...
当地政府拿瑞鸿公司出具的“自认拆迁”证明,企图撇清关系。审判长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如果该事实成立,当地政府对此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有没有进行追究,点破公司承认自己违法强拆是“背锅”;质疑地方政府为何不追责,更是点明了当地政府要对辖区的强拆负责,不是与本案“无关”。 ...
违法建筑处罚的追诉时效...
最高法出台拆迁规定: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
当被拆迁人面对拆迁裁决通知时,应当以何种心态、何种行为来加以应对?这一选择往往对其最终能否获得理性补偿安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实践中,不乏被拆迁人对于这一点缺乏体认,对裁决调节采取任之放之的态度,而造成最终的被动局面。 律师以为,被拆迁人委实应当重视该程序,尽快委托律师,正对案中存在的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立项批复等四大拆迁前置行政程序的违法事由提起相关诉讼,主动创造裁决得以中止的法定条件、。 1、拆迁许可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涉案拆迁许可证诉讼,主张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尽到审查义务,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裁决应以相关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在该判决结果形成以前,裁决程序应当中止。 2、裁决调解会 可以$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书》,主张拆迁许可证是否已过期,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结果通知单》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
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强制拆迁容易触犯的几个刑事犯罪名该文所称拆迁人是广义上的概念,泛指主导拆迁的一方,包括政府中的拆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区县拆迁办、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及上述机构中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还有参与拆迁的涉黑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地痞流氓等一切为达到拆除他人房屋为目的的人员。 拆迁的本意应当是在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国家并无强制拆迁之说,但我们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政策之中,不乏强拆的规定。虽然新条例取缔了“强拆”,但“换汤不换药”,仅仅是由行政强拆“进步”到司法强拆阶段。因此,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仍然出现了很多借拆迁之名,行犯罪之实的行为。拆迁人涉及罪名很多,待笔者细细叙来: ...
最新房屋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房屋拆迁货币弥补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务院《乡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乡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货币弥补的金额。乡村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国已形成以《乡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迁法规和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应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乡村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乡村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