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
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
宅基地范围内副业棚舍、附属物如何补偿?有否标准? |
宅基地上的副业棚舍和其他附属物,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规定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建设工程分类的预算定额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市场供求综合因素确定的,其中分为农田基础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种植业、苗木花卉等类别,对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产业或物品,则采取双方协商补偿。 |
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补偿以什么标准计户?是不是以户口簿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
户口簿不是房屋拆迁补偿计户的依据。进行拆迁补偿的凭证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的,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 |
农村私宅拆迁怎样补偿? |
农村私宅拆迁分两种情况。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形式是什么? |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两种形式。 |
农村宅基地动拆迁的过渡费单价是多少? |
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按600元发放。具体条款可以在本网站上查阅《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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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应如何补偿? |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11号)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1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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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屋面积如何认定? |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
1)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2)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3)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4)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单价 5)土地使用权单价 6)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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