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非居住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2)被拆迁人还应当获得的其他补偿费用,具体包括: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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