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的预算价格是以正常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为标准。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编制中所取用的工程消耗量基本上以2000定额为主,部分2000定额取消的子目则参照93定额相应子目,单价按市场价,如混凝土下水管铺设等。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1)、人工费取定:采用2002年3月《市场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参考表,各工种的单价取平均价作为依据,如“砼工”:最低24元;最高32元,平均价:(24+32)/2=28元/工。
(2)、材料价格取定:采用2002年3月《工程造价》及《市场信息》,参考了《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等公布的材料价格为依据,少部分如:“木柴”、“园钉”、“旧料”则参照市场价作了调整;混凝土下水管Ф150…Ф600取用公布的市场价,Ф100及Ф800、Ф1000未公布的,则取用原定额价。
(3)、机械费取定:凡《市场信息》中有公布的机械台班费则以公布的为准;如无公布的则参考《上海市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96机械单价)中的机械台班费。
(4)、费率取定:取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
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公式 |
备注 | |
一 |
直 接 费 |
人工费 |
定额人工耗量×市场参考价 |
|
材料费 |
定额材料耗量×市场参考价 |
| ||
机械费 |
定额机械耗量×市场参考价 |
| ||
二 |
综合费用 |
(一)10%(参考比例) |
| |
三 |
施工措施费 |
/ |
暂不计 | |
四 |
费用合计 |
∑(一)+(二)+(三) |
| |
五 |
其他 费用 |
定额编制管理费 |
(一)×0.5‰ |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四)×1.5‰ |
| ||
六 |
税金 |
3.41% |
| |
七 |
工程施工费用 |
(四)+(五)+(六) |
|
表中:
a、“综合费用”:取“施工管理”及“利润”的参考取费范围,经初算后取定的一个参考值(暂定10%),仅供参考。
b、“施工措施费”:目前无法确定具体项目,故暂不计,待以后实际发生时调整取费。
C、“定额编制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税金”按国家规定收取。
3、有关说明:
(1)、围墙:2000定额取消了“统一砖外墙”子目,本次编制中还是保留了统一砖单项工程量(93土建),套用2000定额。另增加了“空斗墙”子目。
(2)道路:增加了普通的“碎石道路”。
4、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造价是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的。
(1)、楼房—开间乘进深为
砖混结构:层高
砖木结构:层高
(2)、平房
砖混结构:檐高
(3)、仓库
双跨:檐高
单跨:除为单跨外,其建筑结构与双跨仓库相同。
(4)、厂房:檐高
(5)、活动房:碎砖三合土垫层,砼地坪;单层普通彩钢板房屋(市场价)。
(6)、猪棚
双圈:檐高
单圈:檐高
(7)、运动场:
(8)、鸡棚
普通:檐高
(9)、鸭棚:檐高
(10)、围墙、道路、场地等:
a、围墙:普通标准砖围墙。“空斗围墙”砖用量按一砖墙的70%计。
b、道路:砼道路为一般白色道路。“碎石道路”基层用旧料。
c、场地:以碎砖(旧料)作为基层,道碴垫层,混凝土面层。
(11)窨井:包括混凝土盖板。
(12)非居住房屋中的“标准增减”是指檐高每增减
要增减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