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拆迁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联系的意见
关于规范拆迁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联系的意见
关于规范拆迁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信息联系的意见
沪房地估(2004)019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屋拆迁科、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拆迁评估规定>)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在选择估价机构环节上的行为,提出下列意见:
1、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即应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发送E-mail:sreaa@valuer.org.cn或点击本协会网站http://www.valuer.org.cn上的“联系我们”发送拆迁项目的有关信息,也可通过传真(63617505)发送信息(应告之的信息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一)。
协会收到拆迁项目信息后,将按收到的顺序号在协会网站“拆迁公告”栏中公示。
2、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2004年全市共有34家,详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4年4月2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公告》)在协会网站的“拆迁公告”栏中,得知拆迁项目信息后,有估价意向的,在受理评估意向截止日期前,向拆迁人发传真或派人送去愿参加拆迁价格评估的意向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二)。
3、拆迁人应将所收到的拆迁估价机构评估意向表,在投票前以公告形式介绍给被拆迁人,供他们选择。拆迁人不得有意扣压意向表。
4、拆迁人应将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抽签方式选择确定的第一位和第二位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单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并及时通知已被确定的估价机构和告知未被确定的估价机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三)。同时通过传真(63617505)或信件(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333号华隆大厦12楼G座,邮编:200002)告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四)。
协会每月汇总各拆迁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的信息给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拆迁管理处、权籍和交易管理处,以便对<拆迁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拆迁管理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权籍和交易处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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