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的通知
建法(1995)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国法办函[1995]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复函,认真做好裁决工作及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附件:国务院法制局《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
国法办函(1995)9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8月29日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