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4)拆字发第328号 <上海动拆迁政策法网 http://www.钟涛律师 >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6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3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做好临时过渡居民的回搬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依法批准进行房屋拆迁的基地,由于现房不足,部分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包括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均应在基地拆迁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基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房屋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回搬计划。每户居民回搬日期应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的日期为准。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拆迁人要在居民回搬的当年1月份将当年回搬计划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自发生第一户回搬起于每月末上报“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至区、县房产管理局。
四、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要定期对拆迁人执行回搬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拆迁人不能如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的,应责成拆迁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时对其申请新的拆迁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拆迁人未按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或部分未完成回搬计划的,区、县房产管理局可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按实际未完成回搬户数每户处以人民币20元罚款,并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增加发放临时过渡费用,做好回搬居民的思想工作。
六、如遇国家计划和规划变更等无法抗拒的原因,拆迁人无法及时完成居民回搬计划,可上报区、县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调整回搬责任目标计划的期限。
七、凡1991年8月起,经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至1994年6月底,仍有在外临时过渡居民的建设基地,拆迁人均应补签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于1994年9月全部签约完毕。
八、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由各区、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
拆迁许可证号
签 约 编 号
基 地 名 称
居民总户数
拆 迁 期 限
期 房 地 点
竣 工 日 期
考核
目标、方法
1.本基地临时过渡居民 户,定于199 年 月前全部回搬。其中: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2.各区、县房管局与拆迁人签约,并对本目标每季度检查一次;被考核的拆迁人每月须向区、县房管局报送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
处罚办法
1.拆迁人应认真履行拆迁协议,按时组织过渡居民回搬。
2.未完成责任目标的,按未完成户数,每月按20元的标准处罚。
拆迁人
法人代表: 具体责任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房产管理局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拆迁人留存;一份区、县房产管理局留存;一份报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