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沪房地政(1995)发字第319号
沪府私房落政(1995)发字第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规划土地局: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大批房屋被陆续拆除,其中有一些是代管房产。在对这部分代管房产的拆迁中,有的区加强了管理,并按《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拆除的代管房产进行了补偿,但也有部分区未能给予补偿和妥善处理,妨碍了处理代管房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9号文件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建房[1993]487号、建房产字[1994]第31号以及上海市贯彻《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意见[沪房(1994)产字发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51号]的规定精神,并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第78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研究,特拟订《关于拆除代管房产补偿的若干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管房产拆除审批程序
凡涉及对代管房产的拆除,必须经过审批。其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的代管房产需报市政府批准。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中,涉及到直管公房拆迁范围内有代管房产的,拆迁建设单位应征询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意见。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提出对代管房产的补偿意见,并将有关房屋座落、面积、代管户名和使用情况及时反馈。
2、拆迁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计划和方案时,对涉及代管房产的应与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市、区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要代为拆迁建设单位办理评估和做好勘察、拍照、录相等“证据保全”各项工作。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时,同时审核拆迁单位《拆除代管房产征询意见书》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标准
按照市房管局转发的《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000号]精神,其补偿标准为:
1、被拆除的代管房产属危房、简屋、棚户以及旧式里弄的居住房屋,为有利于旧区改建,其拆除的房屋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以下同)作价补偿。
2、被拆除的代管房产是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公寓大楼,按拆除房屋以新建房屋面积作价补偿[补偿价格按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住(92)第822号文办理,以后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办(本文上述第1点也相同)];同时再加上原增加的容积率10%的新建面积(产权和使用权)在原基地以新建房屋补偿,并移交给市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管理。如原基地无法进行新建房屋补偿的,可按原基地新建房屋面积折算当时商品房价予以补偿。
3、凡拆除代管房产属由原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类别参照补偿标准的第2点办理。
被拆除的非居住代管房产,可在原基地以新建面积补偿,也可移地安置,由建设单位与处理代管房产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协商解决。
三、对已拆除代管房产补偿款的处理
1、对拆除的代管房产,凡在拆除直管公房中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从补偿款中划出专列帐户存储、使用,并上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备案。
2、对已拆除的代管房产未收取补偿款的,由出让地块所在区处理代管房产的部门(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追缴;出让地块由市办理的,则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缴。
3、对拆除代管房产未交纳补偿款的建设单位,各区在追缴的同时,编造清册上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暂缓办理有关权证的发放。
四、代管房产处理的分工及补偿款管理使用
1、被拆除的代管房产属危房、简屋、棚户以及旧式、新式里弄,由被拆除代管房产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收取补偿款,专列帐户储存,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专项经费。
2、经市政府批准被拆除的少数知名爱国人士的代管房产和花园住宅、公寓大楼的代管房产,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处理并收取补偿款,专列帐户储存。
3、对各区收取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款,按照[沪房(1994)产字发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51号]文件的规定,从中提取20%缴给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为处理特殊对象等代管房产的专项经费。
4、对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收取拆除代管房产的补偿款,专列帐户储存,并将其中的30%反馈给拆除代管房产所在区的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纳入区属专列帐户储存使用。
对被拆除的代管房产涉及到补偿房源(含使用权、产权)的,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收回纳入私房落政专用房源专房专用。
各郊县及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区可参照办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