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差价审批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差价审批办法的批复
沪房(1994)拆字发第92号
沪价工(1994)第9号
长宁区房产管理局、长宁区物价局:
长宁区房产管理局所属公房资产经营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旧区改建项目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差价的报告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之间的差价,以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预算)减边缘地区建造的安置房屋成本价(预算)的差数确定。拆迁双方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必须一次付清成本价差价,拆迁单位应保证被拆迁人按规定时间回迁原址。
二、商品居住房屋成本构成及差价计算
1、商品居住房屋成本由六项因素构成:(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5)管理费:以本款(1)-(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本市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边缘地区安置房屋的成本价,凡由拆迁人自行开发建设的,按本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凡属购入的商品居住房屋按购入价的80%计算成本价。
3、边缘地区安置房屋有二处以上的,按成本价高的一处计算成本价差价。
三、成本价差价的核准
实施拆迁过程中,如有被拆迁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址安置时,拆迁人应将成本价差价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报,区(县)房管局会同各区(县)物价局(委)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四、超面积安置价格
因原址安置房屋居住面积规格大于应安置居住面积,或因被拆迁人因特殊居住困难要求增加安置居住面积,拆迁人可视房源情况协商解决,其扩大安置居住面积的价格,均按原址安置居住房屋的成本价计算房款。
五、被拆迁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上述成本价差价付清房款后,所取得的居住房屋为产权房。拆迁双方签订原址安置协议时,应注明所付房款系成本差价及占原址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的百分比。
六、以上条款不适用批租地块上的商品住宅建筑项目。
七、其他区(县)的同类成本价差价的审批办法,按本批复的规定执行。如拆迁人跨区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所在地房产管理局、物价局审批。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