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5)434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物价检查所,浦东新区工商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由市建委、市财政、市物价、市房地局批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征收,一区一证,每张许可证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二、《规定》第五条,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由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领。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各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专用收据”收费,票据管理和票据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
三、考虑到实际情况,本《规定》实施前,各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可按以下标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收取,最高不超过1万元;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收取,凡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部分予以收缴。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