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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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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0 21:49:21)·政策法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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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研(1992)第1015号

市房管局:

  “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沪房〔92〕公字发第601号)收悉,现经研究批复,同意你局就拆除公房所提出的补偿意见。这是维护国有房屋资产权益,保证国有房屋资产增值所必须采取的措施。请及时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拆除公房补偿意见的请示

市建设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步伐加快,旧区改建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大量的旧公房正在或将要被拆除改建,这一形势是喜人的。对此,为了保证旧区改建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公房拆除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国有房产的完整和增值,现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拆除公房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偿标准

  1、危房、简屋、棚户以及旧式里弄居住房屋的拆除改建,是有利于本市旧区改建的,应予以支持。其拆除房屋的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中予以补偿,即产权交给所有人。

  2、新式里弄房屋、新工房、公寓大楼、花园住宅一般不予拆除,如经规划允许,确需拆除的,按拆除上述四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加上基地上比原来增加的容积率的10%的建筑面积在原基地以新建房屋补偿。

  如拆除房屋无法在原基地内予以补偿需移地补偿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基地建房容积率比原来容积率增加部分的20%房屋建筑面积移地建房补偿。

  3、非居住房屋的拆除补偿,原属住宅的房屋,参照补偿标准第2点办;非住宅房屋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可在原基地补偿,也可移地安置,由房屋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协商解决。

  二、公房拆除程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确定前,涉及直管公房拆迁的,应征询市房产管理局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有关房屋拆除补偿意见。

  2、实施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时,应事先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

  3、拆除直管新式里弄房屋,一九七九年以后建造的新工房、公寓大楼、花园住宅以及代管房屋,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批。拆除其他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由区房产管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三、房屋拆除补偿资金用于房屋维修、改善和更新改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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