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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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199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近几年来,本市加快了旧区改造的步伐。通过进一步下放事权,发挥了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旧区改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展开,一大批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动迁房源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造成动迁居民在外过渡户急剧增加,去年最高时曾达到9.2万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做好居民动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当前本市新建住宅的进度和居民动迁安置情况,年内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在外过渡的居民动迁户总数,并抓好住宅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动迁居民的回搬速度。为此,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在加快旧区改造、利用外资开发内销商品房的同时,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细致做好动迁安置工作,关心动迁居民的生活,真正把好事办好。同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
外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动迁居民的安置工作,现就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到现房一次安置率不低于60%、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沪府办发[1994]3号文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关,现在起,凡现房安置率达不到60%、临时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严格控制拆除新式里弄以上房屋。市、区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市有关拆除旧房比例的规定。旧区改造的重点仍然是二级旧式里弄及危房、棚户、简屋,其比例应达拆房总量的70%以上;成片的一级旧式里弄原则上不再成片拆除,改以就地成套改造为主,各区要制订成套改造计划;新式里弄、新工房、花园住宅、公寓,除因市政、公建设施需要拆除的,已经正式签约的批租地块以及危棚简屋成片改造中确实无法保留的以外,原则上不准再拆。必需拆除的建设项目,均须报市房地局审批;在土地批租中,也应坚持重点改造危棚简屋的原则,凡不符合此原则的不允许批租和招商。
三、抓紧落实临时过渡户的回搬。1994年上半年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临时过渡户,力争到1995年底全部回搬,全市临时过渡户总量,应控制在6.8万户以内;1994年下半年签订安置协议的临时过渡户,力争到1996年6月底全部回搬,使全市居民动迁临时过渡户有明显减少。 根据上述目标,市房地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各区都要制订和落实回搬计划。
四、严格执行临时过渡期限的规定。各动迁基地都要制订安置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 根据安置协议,到期不能回搬的,应增发临时过渡费。超过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足一个月以一个月计,下同),临时过渡费增发一倍;超过期限4-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增发两倍;超过期限7-9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增发三倍;超过 期限10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增发四倍。凡没有完成临时过渡户回搬任务的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不予核发新的《拆迁许可证》。
五、加快动迁用房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凡市统一征地的配套建设,由市负责监督、协调、落实;区、县自征基地的配套建设,由区、县负责监督、协调、落实。市、区将联合组织对动迁房基地配套建设进行梳理,重点是居住区的市政、公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对无专业规划的基地,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上;凡没有按规划进行市政、公建配套的,应责成开发商、建设单位限期补齐,准备新开工的动迁居住小区无市政、公建配套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住宅基地,如市政、公建配套无条件的,应暂停施工,落实了配套条件后再继续建设;对已竣工的住宅,要千方百计解决配套问题。要完善居住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配套”的原则落实配套建设任务;区、县政府要指定落实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工作。即将成立的市住宅发展局将结合对住宅基地规划、配套的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两级管理的职责分工,抓紧修改完善住宅竣工的标准,结合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筹措资金,加快市政、公建配套建设,改变市政、公建配套滞后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