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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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1990)私字发第264号
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29号文规定,本市的私房买卖,自一九八七年征收超标准费以来,对平抑私房买卖价格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办理房产交易的房屋类型增多,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与当前商品房价格不相适应,各房产交易所在征收私房买卖超标准费上,做法不尽一致,群众对此有所反映。为加强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129号文和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39号文规定,现就私房买卖超标准费的征收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超标准费的征收范围
凡属下列的私房买卖,应征收超标准费:
1、私人或单位购买私有房屋;
2、私人或单位购买属私人所有的原全价商品房、侨汇房;
3、私人或单位购买因私房拆迁交换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新建住宅。
公房买卖不征收超标准费。
二、超标准费的征收标准
私房买卖的超标准费,应区别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1、购买私人房屋或购买因私房拆迁交换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新建住宅,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办理;
2、购买属私人所有的原全价商品房、侨汇房,按售价加计历年来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递增百分率和房屋折旧率进行计算;原房买受之年的物价指数可以按年加计,出售当年的物价指数,在国家未公布前参照上年物价指数按月加计。历年来物价指数递增百分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历年来物价指数递增百分率:
年 份
物价指数递增(%)
年 份
物价指数递增(%)
一九七九
2
一九八五
8.8
一九八○
6
一九八六
6.0
一九八一
2.4
一九八七
7.3
一九八二
1.9
一九八八
18.5
一九八三
1.5
一九八九
17.8
一九八四
2.8
计算公式:
超标准费征收标准=原售价×(1+各年物价指数递增之和+上年物价指数×
批准出售月份) ×房屋折旧率
12
三、超标准费的征收幅度
超标准费的征收幅度如下:
1、购买私人房屋或购买因私房拆迁交换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新建住宅,仍按市房管局(88)私字发第179号文规定办理;
2、私人购买私人所有的原全价商品房、侨汇房,其价格在超标准费征收标准以上的部分,应一次性征收超标准费5%;凡单位购买的,其价格在超标准费征收标准以上的部分,应一次性征收超标准费20%。
四、超标准费的收费币种
私房买卖凡以人民币计价的,超标准费按人民币计收;私房买卖凡以外汇人民币或侨汇、外汇计价的,超标准费也按同一币种计收;私房买卖部分以人民币计价,部分以外汇人民币或侨汇、外汇计价的,超标准费按所付房价币种比例,分别收取人民币和外汇人民币或侨汇、外汇。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