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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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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8-1-10 21:28:06)·政策法规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沪房(1986)公字发第526号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郊县房管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市局曾发了沪房(86)公字发第503号《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现经研究作如下补充:


  一、同幢房屋有二种不同结构的,应以其主要结构认定。四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50%计算租金,二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75%计算租金。


  二、作生产、仓库、办公等非居住使用的房屋,如结构是砖木三等以下的简屋,其租金按砖木三等结构单价的75%计租。


  三、单位(或个人)承租户在同一间无分隔的房屋内作二种不同用途的,其面积各按房间的1/2计算,租金按各自用途的房屋单价计算。


  四、厂区以外的房屋作托儿所、技校、疗养所使用的,其租金应比照学校、医院的房租单价计租。


  五、单位租赁的房屋,全部作为职工集体宿舍或家属宿舍使用的,不列入非居住用房调整范围。


  六、实际作为营业、生产使用的平台,按原建筑结构租金单价的1/5计租;露天扶梯的租金,按其建筑面积的实际投影面积的1/5计租;已加门窗的阳台均按建筑面积与原始房屋同样计租。


  七、直管公房和系统单位自管的房屋,合用公房的基地(园地),且无明确各自使用范围的,按实际使用户数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基地(园地)租金。单位(或个人)利用公房基地新建、改建房屋的,如办妥征地手续的,不收基地(园地)租金。


  八、单位(或个人)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已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拆除,新建或改建房屋的,房管部门首先要根据《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对产权进行处理后再确定新的租金额。如产权处理有困难的,房管部门可采取补偿面积的办法,由建设单位补偿面积,房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补偿的房屋结构,按照不同用途计算租金。


  九、租赁户名与实际使用单位(或个人)不符的,其房屋作非居住使用的,原则上要进行清理整顿,在处理前暂按现用途交纳临时使用费。


  十、郊县房屋作生产、仓库、办公使用的地段等级,近郊为丙、丁、戊三个等次;远郊为丁、戊二个等次。具体等级由各县确定后报市局核批。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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