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
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拆[2000]70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l号),现将《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
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按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计算后(不包括工龄折扣),再按二五折(即25%)出售的优惠政策解决。实施意见如下:
一、售房对象的确定
(一)凡1987年1月13日以来本市征地地区原农民私房,房屋拆迁按六折补偿,安置于成套可售公房的,由原拆迁人(即建设单位)将这些原农民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逐户登记造册,报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科(所);并以安置地物业管理单位管辖小区为范围,分别造册送当地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二)已安置于可售公房的原农民户如需购买租住公房盼,应持房屋拆迁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到原拆迁人处开具“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如原房屋拆迁人已变更或者注销,购房人可以持原房屋拆迁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原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科(所)申请,经审核后开具“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
如购房人无拆迁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补发。
(三)原安置的公房经交换、置换变更的,现住房已非拆迁安置时公房的居民,购买租住公房不得享受本文的优惠政策。
(四)城镇户籍人员购买农民私房,经征地拆迁安置公房的,不得享受本文的优惠政策。
二、经办单位和购房人需递交的材料
售房工作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购房人申请购买租住公房时,除按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递交的材料外,还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二)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
三、已购租住公房的重新结算
拆迁安置后已参加房改购买了租住公房,现要求按本文重新结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持原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与原售房单位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差额由原售房单位退还给购房人,不计利息。原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必重新登记。
如已购公房所有人已变更,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重新结算。
四、有关政策的具体界限
(一)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为公有住房出售之日(其中,1994年5月18日之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以1994年5月18日为公有住房出售之日),可享受相应的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的除工龄优惠之外的优惠政策。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时间与适用相对应的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1994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5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5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6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8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9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二)按本文购买自住公房的,不实行公有住房出售的职工家庭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最低限价规定。
(三)购房人应按房改政策规定承担有关税费。
(四)购房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1999年12月1日之后签订的(包括1999年12月1日),购房时按规定缴付1%的土地收益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1999年11月30日之前签订的,购房时不缴付1%的土地收益金。
(五)按本文规定购买租住公房的: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1994年5月18日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实施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之前签订的,1994年5月18日作为公有住房购房日,1994年5月前交付房租,1994年6月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1994年5月18日之后签订的,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月之前交付房租;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月起交付物业管理费。
(六)购房后颁发的权属证明为绿色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加盖“售后公房”章。
五、做好接待解释和工作衔接
有关区县房地局应会同房改办,召集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登记机关、拆迁管理科(所)以及上述地块原房屋拆迁人和安置地出售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接待解释和售房款的计算工作。本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精神,协调好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
<上海动拆迁政策法网 http://www.钟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