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公发(2001)521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区、县房地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剔除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实现了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现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其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不再“冻 结”。
二、2O01年11月1日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其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冻结”或“续冻”的,自2001年11月1日起自然“解冻”。
三、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冻结”户口或设立户口严控、内控地区,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上述地区内正常的市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以常住地登记为原则,严格按照《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0) 32号〕和《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1) 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意见书后,应协助办理户口强制迁移手续。
六、各区、县动拆迁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新规章出台为契机,在做好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户口随迁的宣传动员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的管理,防止动拆迁地区空挂户口的产生。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