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
上海市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
上海市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
【实施时间】2003/02/28【颁布单位】沪府办[200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房地资源局、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本市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解除租赁关系补偿安置指导性标准如下:
一、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建筑保护需要解除租赁关系并搬迁承租人的,其补偿安置在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系数增加补偿安置的金额:
(一)非居住房屋:增加10%;
(二)居住房屋:花园住宅增加15%;新式里弄(公寓)增加10%;旧式里弄增加5%。
补偿安置的形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
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或作出决定,公有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内部设计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解除租赁关系的,建筑所有人(出租人)应发布搬迁安置公告,向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搬迁范围、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
上述补偿安置所涉及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等计算时点,以建筑所有人(出租人)发布搬迁安置公告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