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www.pudonglawyers.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0-2-6来源:上海拆迁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地产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律师 ·(2007-12-27 23:55:33)·政策法规
2004/03/11【颁布单位】 建办法函〔2004〕128号 【失效日期】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的拆迁延期申请如何处理的请示》(建法〔2004〕3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也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未予以吊销拆迁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准予拆迁人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此复。

2004年3月11日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查看[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