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非居住住房的界定
问题:我家的人员和房屋是农村的,但因为房子正好在马路边上,所以在1998年就申请了个体的营业执照,并经营到现在,现在面临房屋的拆迁,按照我们房子的性质适用的条列应该是《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但在在条列上没有清楚的条款规定我们这样的情况的房子的性质及补偿,但其中第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这个文件中却有这个非居住房的明确界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所以我们想知道我们家的房子性质是不是可以使用这个条款,是不是可以界定为非居住房。象我们这样的情况可以提出哪些方面的补偿要求? 因为我们全家好几口人都是靠这个店铺为生的,没有其他的工作,所以我们对这个情况的补偿非常关心
钟涛 律师答复:可以参照主张你的权益 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实践当中也是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