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9-09-28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政理念,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依兰县实际,特制定《依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一、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 1)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 10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 2)电话迁移费 66元。
( 3)有线电视迁移费 50元。
( 4)民用电表迁移费 500元、互联网迁移费 40元。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 1)非住宅中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备、设施的搬迁、拆装费按规定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 15元(以产权证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临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 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 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二)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产权人与使用人各得临迁补助费的 50%。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 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 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三、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助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依房联发 [2009]01号文件确定。
四、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县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得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该房屋必须达到室内层高 2.5米以上,墙厚 37厘米以上(含 37厘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2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300元— 600元。
1 、具有拆迁范围内依兰县常住户口;
2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 、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 、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补助标准
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1 、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 、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六、个体工商户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按上年度平均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确定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给予 6个月的一次性损失补助。
七、对特困家庭给予照顾的标准
1 、被拆迁人是特困户的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每户补助 4000元。
2 、被拆迁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一级、二级以上的),凭《残疾证》和户口,每户补助 8000元。
八、我县拆迁房屋最低保护价
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总补偿价格低于 30000元的,按 30000元给予补偿。
九、拆迁奖励标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住宅用户每户奖励 5000元,非住宅用户每户奖励 8000元。
地上构筑物没有补偿标准的按其成本价格从不可预见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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