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政策从新疆等地回沪人员及其子女对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权利-上海房产律师
按回沪政策,新疆等地知青及其子女首先必须在沪落实户籍,故不少知青及其子女投亲靠友将户籍迁入亲属朋友家中。因户籍地住房紧张,知青及其子女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平时尚能相安无事,一旦户籍地房屋遇动拆迁,知青及其子女为房屋安置补偿款问题,极易与在沪亲属一方产生纠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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