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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0-8-27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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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上海拆迁律师

 

 

1)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

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

6)裁决机关是被拆迁当事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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