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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最新房屋拆迁政策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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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房屋拆迁货币弥补的金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货币弥补的金额。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迁法规和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应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水平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怎么办?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什么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维护文物古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演讲时指出: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过立法机关表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现在存在问题是一些地方没有规划,房屋拆迁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有规划也形同虚设,规划跟着领导走”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接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顺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房屋拆迁人须遵守哪些规定?

必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证明。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弥补、安排协议后拒绝搬迁的怎样处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拆迁弥补安排协议订立后。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沪房管市〔2010〕3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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