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弥补安排达成协议。签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弥补安排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需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顺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弥补安排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判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原告。处置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排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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