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2)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3)拆迁期限,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
(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5)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
特别提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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