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6年8月,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对崇文区白桥大街东侧进行开发建设,周香梅(化名)女士的母亲(已于2001年去世)承租的崇文区白桥北里的住宅房屋两间及自建居住房两间、自建门面房两间均位于此拆迁范围内。2006年房产公司与周女士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周女士同意以两间承租房取得的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的价格拆除其所有房屋,但前提条件是以1997.64元/平米的价格选购新建小区特惠商品房三套。2006年10月周女士与房产公司将上述达成的协议内容付诸实践,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这些协议包括:《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领款凭证》及三份《特惠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周女士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协议即房产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与周女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产公司却因“利欲熏心”反而一口咬定因项目规划变更、不存在协议约定户型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并提出《补偿协议》与《特惠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两个独立的协议,特惠商品房已经没有了,因而协议无法履行,但可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返还周女士38万元。这一变化顿时让周女士陷入一场灾难之中。换句话讲,开发商是以38万元的代价拆除了周女士的两间承租房、两间自建房、两间门脸房。迫于无奈,周女士于2007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书》但因周女士法律知识有限、而开发商蓄谋已久,周女士毫无疑问的获得一审败诉的结果。这时周女士才幡然悔悟非专业救济终究无济于事,相信公正存在的周女士决定继续维权。
【上海拆迁律师钟涛解答】
1、钟涛律师看到本案第一感觉是荒唐,居然有这样的判决。之后因为没有具体看到协议书,就钟涛律师所了解的经验来推断,拆迁补偿协议,和特惠商品房协议书,明显属于主合同、从合同的关系,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主合同,商品房协议书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也有效。
2、再者,合同已经签订,一方不能无故反悔,本案开发商以没有户型为由不予履行合同,完全可以调换其他户型,并且是以相同价格购买,而不是本案中只退回补偿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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