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偿。
2、对持有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该补贴已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
3、自行购房补贴以被征收房屋个体工商户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10000元,每证户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计算,每证户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5、无认定建筑面积外的使用面积补贴
6、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补贴30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万元补贴。
7、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权证每证一次性奖励30万元。签约期限结束后奖励费逐步扣除,扣除标准另行公布。
8、速迁加奖费
本地块分成本地块划分成7个小块,各小块分别统计签约比例,所在小块签约比例达到80%后7天内自行搬迁的,每证户发放速迁加奖费10万元。
9、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止,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年利率6.10%标准计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中前十日内签约的,统一以全签约期计息,最后十日内签约的统一以十天计息。
【特别告知】个体工商户房屋中含居住面积的,则居住面积补偿按照上文第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各类补贴、奖励费用”进行补偿。若权证面积全部用作营业用途,无居住面积的,除按本条1—9款享受个体工商户补偿外,另按权证每证享受居住房屋套型面积补贴及其他居住房屋享受的相应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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