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商铺厂房遇到拆迁时如何获得赔偿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即明确了有权订立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了。承租人被排除在外,没有签约权,丧失了谈判获得补偿的机会。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很多转承租的商铺或者厂房经营者,无法知晓征收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无法参加协调会议,调解会议等等。甚至连何时签约,如何补偿都不清楚,增加了维权的困难度。
为此,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解答,看看你是否应当或者拆迁利益。
1、在动迁公告日必须有合法的租赁关系
一般的租赁关系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的租赁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到期没有续约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房主说去租金,那么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随时可以终止。
2、当地政府发布征收拆迁公告都是可以调取,或者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如果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你的租赁合同已经存在,那么你就有权或者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即使拆迁协议签订要过很长时间,甚至在你租赁和到期之后,他们才签订拆迁协议,都不影响你的利益。
3、租赁协议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双方未对租赁关系提出异议,推定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4、如果租赁合同到期,你可以拒绝办理,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和房主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后,房主应当负责安置承租户,如果限期没有办理清空的,房主要承担违约责任。
钟涛律师认为,实践中,也遇到有些房主很能托,动迁都持续2年了,他们还没有签约,同时也不要求租客搬走,因为租客不搬走,作为房主的筹码可以和政府谈判。因此,租客要衡量利弊,综合考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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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房屋征收补偿谈判、拆迁款拆迁房分割、强制拆迁诉讼、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