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2]00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复兴中路177号-201号;顺昌路245号-331号(包括顺昌路249弄1号、279弄1-79号,313弄7-13号、30号-35号,325弄1号);合肥路44号-100号(包括合肥路64弄1-4号,82弄1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