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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配共有住房后出国注销户口,能否享有售后公房产权份额?

时间:2012-7-2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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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分配共有住房后出国注销户口,能否享有售后公房产权份额?

 

 钟涛律师按:售后公房产权问题在上海、北京比较突出,应为当初上海作为房改试点城市,大批家庭都分配购买到共有住房产权,并且上海城市建设、拆迁比较多,有的家庭甚至拆迁过2次以上,因此问题比较复杂,而90年代,上海出国又是最多的地方,由此导致有些家庭对公有住房居住权,产权问题比较头疼,总之一句话,由拆迁公房、单位福利分房、户口注销、买下产权导致的问题是此类家庭矛盾的根源,不少家庭都诉至法院,寻求解决。钟涛律师长期处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尤其对公有住房产权问题深有研究。

 

【案例分析】

  家住徐汇区番禹路的李先生1996年出国,1988年的时候,位于南京东路一套共有住房拆迁,李先生、奶奶作为被安置人员,安置在番禹路一套共有住房内居住,承租人是奶奶,受配人是奶奶和李先生。2000年,李先生因为去澳洲,注销户口。2010年,李先生回到中国,发现此公有住房产权已经由奶奶和姑姑于2000年买下产权。李先生要求共有产权,遭到拒绝,于是,李先生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徐汇区法院。

   法院审理中,被告主张李先生已经出国,户口已经注销,对此公房不享有任何权利,被告物业公司也说安置当初户籍信息,不需要征求李先生意见。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属于拆迁后分配共有住房,李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和受配人,享有居住权,符合同住人身份,和户口没有直接关系。购买产权之时,物业公司有次共有住房全部信息,奶奶更加知晓事实情况,而没有征求李先生意见,至于奶奶提出无法联系到李先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

1、购买合同无效,恢复至公有承租状态

2、注销房屋产权证

3、物业公司退还当初购房款

 

至此,先生的要求完全得到满足,奶奶在败诉后主动找到先生和钟涛律师,寻求调解,在钟涛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将先生添加到产权证上,事情得到完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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