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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