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5号颁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已经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建房批准文件的,截止到征地公告之时,如果新房还没有建造完毕或者还没有动工的,可以按照建房批准文件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相关条文如下: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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