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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号颁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时间:2012-7-3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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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5号颁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已经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建房批准文件的,截止到征地公告之时,如果新房还没有建造完毕或者还没有动工的,可以按照建房批准文件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相关条文如下: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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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房屋征收补偿谈判、拆迁款拆迁房分割、强制拆迁诉讼、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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