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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强拆 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时间:2012-7-4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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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大媒体对最高人民法院4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进行了颇有深度的报道。看了后,感触良多。特别是看到《规定》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感觉像是法院在把强拆的责任,又推给了政府。

  过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拆迁活动的审批者,是拆迁人(项目开发者)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管理者和裁决人,法院重点审查其发放许可证、作出裁决以及直接强制执行等行为的合法性;这个条例寿终正寝后,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依照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本身是征收人,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审查并强制执行的行政强拆规定,统一改为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现在,高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感觉像是两个文件在打架。其实,仔细、深入地研究一下,两个文件还是存在着相互补充和相互递进的关系。

  一是,《条例》出台之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负责强制执行的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称: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稿中也指出: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即法院审查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因此,目前的规定,是对《条例》精神的落实和补充,是对强制执行体制的积极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待今后条件成熟时,有可能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高法的司法解释,究其实质,仍是规定对政府的行政强拆的一种司法审查,体现了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对老百姓而言,应当是一件好事,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新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都必须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才具有可执行性。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之后的强制执行,属于具体实施的操作层面的问题,并非重新回到过去的行政强拆

  四是,这与法官的职责也基本一致。综观世界各国,法官都是文官,文官的职责主要是文,而不是武。而强拆,显然属于武的范畴。让法官直接去做强拆的事情,确实不宜;与其文官的身份也明显不宜。

  五是,这种规定,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是有益无害的。因为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强拆,如果违法或显失公平,当事人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可以民告官。但法官直接去强拆,如果违法了,老百姓到哪里去打官司呢?因此,这种规定,对老百姓而言,应当是一件好事。本司法解释实施后,老百姓如果再遇到行政强拆的事情,应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4)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四条途径四条路,对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应当具有重要作用。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事,但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能各司其职,切实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知道,普通百姓,建一栋房不容易,可别让极少数的开发商勾结极少数的地方官员,一个拆字就把老百姓用血汗建起的房屋,硬生生地拆了。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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