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裕来】行政复议阶段,当事人能否复制案件材料?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复制证据材料,只是规定复议机关应该为查阅复议材料提供方便。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当事人要求复制材料时,我们往往都会拒绝,仅仅提供答辩状副本及在办公室当场阅卷。那么当事人如果执意一定要复印呢?复议机关是否应该给予复印材料。以下是袁裕来律师(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执委)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值得借鉴和参考。
《杭州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说明了什么?》
发表时间:2010-5-13
今年3月份,杭州市萧山的一家公司委托我代理了一起治安行政案件。他们提供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1月27日,当地的黑恶势力以索取工程款为名,先后10次到公司和董事长住所地扰乱捣乱,最多时组织100多名闲杂人员,打横幅、呼口号、打砸抢。其中一次,还殴打员工致轻微伤,故意毁坏申请人公司财物数千元;虽然,公司员工每次都报警,民警也都出了警,却只对其中一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
我接受委托后,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4起行政复议申请,1起是请求撤销原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萧山公安分局重新处罚;另3起是请求责令萧山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包括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他人作出处罚,对殴打他人和毁坏公私财物作出处罚决定。3月12日、3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先后受理了4起行政复议。
3月底,我让助手徐利平律师打电话给杭州市公安局法制处,问问他们什么时候方便,希望能够复制一下萧山公安分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没有想到遭到了经办人拒绝,说只让查阅不让复制,而且这几天很忙,查阅时间也得另外安排。后来,我自己打电话过去,经办人不在,接电话的民警表示,还是原来这个意思。
4月15日,我以特快专递形式书面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11日,我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
《关于对袁裕来、徐利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袁裕来、徐利平.:
你们来函申请公开本局正在办理的“杭州潇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系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制作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你们应当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130号,电话:0571-82377593)申请公开。
二、“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等信息在行政复议期间的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有特别的规定。你们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可以来本局查阅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我始终不大明白,杭州市公安局为什么不让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复制复议材料呢?这实在是一种损人损见的做法,不知道该局有没有衡量过。
首先,申请人复制证据材料,就案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有利于复议机关正确的作出复议决定。一次性查阅,恐怕也很难阅读仔细,向复议机关提出确切的意见,而且有些事实需要与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可能作出的复议决定是,驳回复议申请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如果复议机关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作出错误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就有可能将复议机关告上法庭。
其次,本案证据材料很多,申请人方律师查阅需要很长时间,复议机关还需要安排人陪着。而如果复印的话,自然就简单多了。
再次,杭州市公安局拒绝复制材料,我还将会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浙江省公安厅支持杭州市公安局的观点,我还将起诉杭州市公安局。这都是不利于杭州市公安局的。
当然,杭州市公安局可能的收获是,感到自己坚持了原则,坚持了法律,从而维护了自己的权威。至少,该局自己会这么感觉。有时,政府机关确实会感到,拒绝老百姓本身就是一种享受,甚至不惜因此惹上一些小麻烦。
最后,从法律上来说,《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确实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复制证据材料,只是规定复议机关应该为查阅复议材料提供方便。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应该拒绝当事人复制要求。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该作出理性的选择,尽量利人利已。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获取的材料,当然也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也是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应该准许当事人复制。
杭州市公安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的理解,在我看来也是不正确的。该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然容易误解,似乎我们需要的信息应该向萧山区公安分局提出公开申请,萧山区公安分局是法定公开机关。但是,萧山区公安分局有公开义务并不意味着杭州市公安局就可以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因此政府机关拥有的所有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公开。
《浙江省公安厅来电:已督促杭州市公安局同意复制复议材料》
发表时间:2010-5-25
因为杭州市公安局只同意我们查阅,不同意我们复制复议材料,5月13日我们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
刚才,接到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电话,说是已经建议或者说督促杭州市公安局同意我们复制复议材料,说是要求这么做的理由是,公开是趋势。
同时,电话那边也提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似乎确实存在抵触。前二者只规定允许查阅没有规定可以复制,而后者当事人则有权利选择公开的方式。我的理解两者没有抵触。
我同意到杭州市公安局复印材料后,向浙江省公安厅撤回复议申请。
我还是那句话,浙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环境,总体来说,也很不理想。但跟全国其他地方比起来,确实是走在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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