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3]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8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5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人民塘随塘河、南至四灶港、西至两港大道绿化带、北至规划J1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外灶村1组16332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2718平方米、建设用地13822.3平方米、未利用地6786.8平方米。
2、 外灶村2组9023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934.1平方米、建设用地7280.5平方米、未利用地2024.2平方米。
3、 外灶村4组24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1.5平方米。
4、 外灶村5组2018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954.3平方米、建设用地222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外灶村7组166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洋溢村13组244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61平方米、建设用地124平方米、未利用地1415.4平方米。
7、 洋溢村15组2542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00.3平方米、建设用地2759.2平方米、未利用地5266.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2548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3587.5平方米、建设用地26212.6平方米、未利用地15684.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015号、沪〔浦〕拟征地告[2013]第01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临港新城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11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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