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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3]第124号

时间:2013-10-29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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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告[2013]第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65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一类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地块、西至规划地块、南至规划道路、北至北青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东斜村1队496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4496.4平方米、未利用地466.7平方米。

2、 东斜村2队584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6平方米、建设用地4830.6平方米、未利用地983.3平方米。

3、 东斜村3队2828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37.1平方米、建设用地8086.6平方米、未利用地863.4平方米。

4、 东斜村4队472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2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38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088平方米、建设用地17413.6平方米、未利用地2313.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3]第13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11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200962 监督电话: 59200962

联系人:周园 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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