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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征地告[2013]第026号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时间:2013-11-11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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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13]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72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东至抚远路、南至看守所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东南弄村九队557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7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东南弄村三队514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40.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金星村五斗泾生产队388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88.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60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608.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3]第025号、沪〔宝〕拟征地告[2013]第02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罗店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11月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591105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颜菁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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