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面积】居住的阁楼亭子间是否可以计算拆迁面积?
【客户咨询】我80年代建造了一个阁楼,在父母承租的公房二楼,当时也没有办理什么批准登记手续,周围邻居都造的有,现在面临拆迁征收,请问钟涛律师,我这个阁楼能够算拆迁面积吗,动迁组的人说不给我算,我该怎么办?
【钟涛律师】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产权是国家的,老百姓只是具有承租使用权,在城市里以前建造阁楼确实管的不严格,很多地方都是街道,居委会批准就可以,或者写个申请报告就可以造了。
根据现在上海市各个地区出台的旧改基地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2001年11月1日前租赁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如果你的租赁凭证上记载有该阁楼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有的是按照使用面积来补偿,有的可以换算成建筑面积来补偿。具体标准并不是一样的。未收取租金的不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但可以作为“无认定建筑面积的使用面积的补贴”的项目要求予以补偿。
当然,具体在动迁中如何争取阁楼亭子间的补偿金额,实际上现在各个地块都有灵活掌握的权利,根据本基地整体签约率,可以放宽,也可以严格,甚至可以算作奖励面积来诱惑居民,钟涛律师对此认为,实际上是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各个地块政策不一,会增加老百姓的混乱,大家在互相比较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平等,有内幕的感觉。
《附录虹口区91街坊动迁征收方案摘要》
未认定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及补贴
未认定建筑面积是指按照相关征收政策进行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未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
1、以下情形的未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按评估单价乘以补贴面积计算补贴: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补贴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补贴面积:高度在l.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l.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补贴面积。
2、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记载为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且缴纳租金的,以记载的面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补贴。
3、其余未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进行补贴。对于无本项规定的未认定建筑面积或不按本项规定计算补贴的,每证补贴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