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调查研究拆迁项目和案情基础之上,律师提出了对拆迁环节的阶段性法律救济。包括对该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拆迁等行政行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复议或诉讼等,环环相扣
裁决中止有以下法定事由: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也是法律事务中经常运用的诉讼策略,运用得当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延缓甚至阻止裁决书的下发。
需要明确的是,裁决程序针对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之下的拆迁项目。自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旧条例同时废止,裁决程序也随之成为历史。也就是说,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然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自此之后的拆迁项目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补偿决定程序。相应的,对于补偿决定,也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