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乏部分出租人觊觎承租商户因拆迁可获得的补偿,无所不用其极地将不菲补偿款占为己有。面对这种情况,权益受损的承租商户应当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以求“咸鱼大翻身”!
不过,相比旧拆迁条例,新条例则没有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以致于有人认为,《新条例》实施后,对承租人不需要再进行补偿安置了。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新条例》理顺了征收法律关系,虽然对于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合同法》之规定,要对承租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以上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租赁不动产是承租人的有益物权,征收不动产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征收决定致房地产权人发生变化,并不会改变承租人原租赁法律关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等关于租赁合同之约定,对承租人的损失应得到合理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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