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
(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
(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五)协商记录;
(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当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征地房屋的调查确认信息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二)征地房屋评估报告;
(三)征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
(四)安置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五)协商记录;
(六)其他与征地房屋补偿协调和处理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