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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土局召开协调会程序要求,就是以前的听证会

时间:2013-12-19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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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召开协调会)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召开协调会,召集区(县)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进行协调。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参加协调会。 
    第六条(协调要求)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应当调查有关事实,听取区(县)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的陈述,宣传有关政策,并组织协商调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应当制作笔录。 
    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具体补偿方案所提异议成立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情况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后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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