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协调中的评估鉴定) 在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协调。
第七条(协调中的评估鉴定) 在协调过程中,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调整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再次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