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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可以实施补偿方案

时间:2013-12-19来源:上海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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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施补偿条件)     答复期限届满,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征地房屋补偿。 

第九条(实施补偿条件)     答复期限届满,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或者被补偿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协调会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征地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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