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实施补偿要求)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实施补偿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补偿人。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屋的入户通知、补偿资金的存单等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在送达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实施补偿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代表见证,还可以摄影、摄像等方式保留实施补偿的证据,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送达人姓名、被补偿人姓名、第三方代表姓名、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情况、被补偿人是否接受补偿等内容。
经两次通知,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补偿的,视为拒绝接受补偿。
第十条(实施补偿要求)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实施补偿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补偿人。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屋的入户通知、补偿资金的存单等送达被补偿人,被补偿人应当在送达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实施补偿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代表见证,还可以摄影、摄像等方式保留实施补偿的证据,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送达人姓名、被补偿人姓名、第三方代表姓名、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情况、被补偿人是否接受补偿等内容。
经两次通知,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补偿的,视为拒绝接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