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责令交地决定内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县)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等基本情况;
(二)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建设项目名称等;
(三)争议事项;
(四)争议协调情况;
(五)具体补偿方案;
(六)实施补偿情况;
(七)责令搬迁和交出土地的期限;
(八)告知被补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确定的搬迁和交出土地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