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具体补偿方案、协调会通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书应当送达被补偿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征地范围内的公告栏等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其他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通过征地范围内的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5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四条(催告与申请执行) 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催告被补偿人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