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最常遇见的,矛盾最大的就是房屋已经盖了数十年了甚至更长时间,在长久的历史岁月里无人问津,无任何部门来告知其是违法建设。但拆迁了,什么拆迁公司、拆迁办、城管甚至是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还是许多八竿子打不着的部门都不约而同跑来告诉你——你家房屋是无证房屋,是违法建设,没有任何补偿。最终,也许你会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各地做出上述决定的部门不同,但大致的意思就是,你于xx时间建设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请于xx年xx月xx日自行拆除,逾期不办本机关将强制拆除。
上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上述行为其实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这就涉及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先看看《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的规定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被处罚,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了,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就开始违法建造房房屋”,在房屋建造期间应属于持续状态,如果此房屋建造完成后仍在无证状态继续建造其他房屋,也属持续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在违章建筑建成两年后,如你仍在无证从事其他房屋建造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行政处罚的时效从无证建造行为最终停止之时计,如未超过2年,行政机关依然可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你在该房屋建造完成后两年内未再从事其他无证建房的行为,则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该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计,已过2年时效的,行政机关不能再对你之前的无证建造房屋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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