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2 ] 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眉州路,南至眉州路515弄,西至河间路38弄,北至河间路。即河间路40号-168号(双号)、河间路50弄(全弄)、河间路82弄(全弄)、河间路104弄(除52号、54号、56号、58号、60号以外房屋)、河间路126弄(全弄)、河间路144弄(全弄)、河间路162弄(全弄)、河间路170弄(全弄)、眉州路515弄13号、15号、17号(2007年9月27日之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钟涛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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