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2]5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1、 嘉定区娄塘镇邵宅村香菇场(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68.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68.5平方米。
2、 泾河村邵宅八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5073.6平方米、建设用地1672.6平方米、未利用地970.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7717平方米。
3、 泾河村邵宅九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4161.1平方米、建设用地453.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614.7平方米。
4、 泾河村邵宅七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1.9平方米、建设用地728.6平方米、未利用地320.2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060.7平方米。
5、 泾河村邵宅十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187.5平方米、建设用地1762平方米、未利用地86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5818.5平方米。
6、 泾河村邵宅一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405.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405.1平方米。
7、 泾河村夏家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0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09.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 嘉定工业区 农用地43.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43.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嘉定工业区粮棉地2.35元/平方米,蔬菜地4.3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3年8月1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3年7月2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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